时间:2006-7-19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
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一)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包括规划调整后新的区域)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2008年1月1日起,本市所辖三县城市规划区内(县城)、镜湖区荆山镇、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清水镇、三山区,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三)2009年1月1日起,本市所辖三县城市规划区内(县城)、镜湖区荆山镇、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清水镇、三山区,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四)201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要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推进,所有建制镇及中心村规划区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分步实施推广节能建筑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
(一)即日起,凡财政拔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节能50%的要求。
(二)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节能50%的要求。
(三)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应执行建筑节能率65%的标准。
(四)对原有建筑应逐步进行节能改造,使之达到节能标准要求。
(五)对申报的节能建筑要进行检测和认定,检测和认定的结果作为节能建筑工程验收依据。
(六)节能建筑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市墙改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建筑认定工作。
(七)对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已通过资质认证),并经过认定为节能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所交纳的墙改专项基金按100%标准返退。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非法占地取土烧砖行为的力度,从源头上把关。自即日起,对现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批准新增用地,不再颁发开采粘土资源的采矿许可证;不得向新建、改建、扩建、移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
(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即日起,不再办理粘土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对现有的有照粘土砖生产企业,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的禁止生产期限,及时办理企业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手续;对逾期不申报注销和变更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市、县建设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规程规范;充分运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管、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等手段,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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