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9-13
芜市发〔2006〕20 号
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2006年9月11日)
为加快富民强市进程,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积极投身全民创业的伟大实践,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调动民力、集中民智、吸纳民资,促进芜湖更快更好地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创业门槛,拓宽创业空间
1、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和经营场所限制。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购并、独资、联合等方式,参与工业、农业、水利、城建、交通、能源、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法人,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 2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金限制。鼓励创办一人公司,鼓励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3、放宽企业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和组织形式限制。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企业法人向省工商局申报冠省名。支持并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冠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二、坚持以民为本,激活创业主体
4、鼓励城乡各类人群投身创业。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免收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性收费,涉及省直管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由所在县区财政按成本价支付。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不足100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销售的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提供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不足3000元的、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足200元的,免征增值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仅指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2年。鼓励创业者为社会创造财富,建立创业者上交税收与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联动机制。
5、支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经批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本市创办或领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7、扶持农民大胆创业。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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