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制,促使各级领导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和制度办事,减少和避免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理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规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法律和政策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问责对象指市属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问责对象在接受问责追究时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请求或建议。
前款所称市属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
第四条 问责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按照党政机关的工作规则,坚持依法问责、实事求是、过责相当、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各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党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机关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廉洁勤勉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在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七)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或党纪政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党纪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由下列方式,发现问责对象有本办法所列应问责行为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举报;
(二)新闻媒体曝光;
(三)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
(四)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
(五)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司法建议;
(六)专门监督机关的建议或行政复议决定;
(七)领导在工作检查中的意见;
(八)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督查结果提出建议;
(九)工作考核意见。
第九条 问责追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政府市长、副市长责成问责对象当面汇报。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15日内核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二)需要给予诫勉谈话方式问责追究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实施;需要给予责令在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方式问责追究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请市委书记或市长决定;需要给予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方式问责追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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