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因医治重大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治大重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具体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负责医疗救助的初审及相关服务工作。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因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手术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内脏器官移植的;
(二)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病Ⅱ期及其以上、单纯口服药物无效的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慢性精神病维持治疗期(①器质性精神障碍②精神分裂症③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症)、结核病活动期、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内膜异位病、运动神经元病等疾病,申请救助当年家庭实际支付医疗费累计超过800元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医疗救助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申请救助当年家庭实际支付医疗费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计算方法如下:
6000元以下(含6000元)为60%;
6000元以上为70%。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申请救助当年家庭实际支付医疗费超过800元的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计算方法如下:
8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含6000元)为60%;
6000元以上为70%。
家庭实际支付医疗费是指患者的医疗费扣除其医疗保险或单位报销、补助以及社会帮扶等金额后剩下的部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由户主或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芜湖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审批表》。
第八条 市区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相关材料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免费如实提供:
(一)患者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
(二)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治大重疾病的医疗费收据或报销分割单以及病情摘要;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扶贫帮困情况的证明(分别由单位或相关部门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