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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4芜湖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http://www.my0553.com 来源: 添加时间:07-04-11

一、本汇编是为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准确提供市人民政府规
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而编印。
    二、本汇编收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2003年至2004年间公布或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本汇编所收规范性文件,均按公布或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并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
:市政府令和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本汇编共收2003年至2004年间公布或发布的市政府令6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8件。
    五、本汇编在编印过程中,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5年3月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03年4月4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沈卫国
二OO三年四月十三日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
和组织,推动科学
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芜湖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
果产业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
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
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评审组由市科技行政
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应当依法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在奖励活动
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活动,应遵循本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授予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分别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
成果应用与推广、技术合作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或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奖设科技进步、技术合作两类。
(一)科技进步类:
1、运用科技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创新,
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后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生物药业、软件产业、新材料等新兴领域中实施开发项目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
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并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的;
3、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
会效益的;
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5、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领域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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