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时间:2006-4-29
第 21 号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监察、财政、规划、房管、土地收储中心、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经营性用地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制订市区年度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报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前期的开发整理工作。出让存量建设用地,必须权属清晰、四至清楚,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先行收储并负责落实拆迁补偿事宜;出让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先行完善征收报批手续并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补偿事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所在区域内出让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及相关区政府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计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主要规划指标、起始价或起叫价以及出现问题时的处置预案。起始价和起叫价应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平均市价,考虑预期利益提出。
地价评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每宗地应选择2家评估机构评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在开标、拍卖、摘牌会开始前1小时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
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工作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其程序为:
(一)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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