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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02月14日06:09【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经营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而新修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所指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第五十五条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许可证
《条例》提高了设立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严格了审批条件,明确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条例》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有所限制,规定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进入娱乐业。
《条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条例所禁止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将收到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指出,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五种地点禁设娱乐场所
为防止扰民,《条例》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五种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对营业时间,《条例》也作了具体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条例》还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应使用正版音像、游戏产品
近年来,常有娱乐场所使用盗版、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电子游戏产品而惹非议。
《条例》指出,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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