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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my0553.com 来源: 添加时间:07-06-15

“诊断证明材料”是指由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及其相应的检查(验)报告、资料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第12号市政府令)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5〕9号)同时废止。

 

芜政办〔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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