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开展对食品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承担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严格审查、备案企业标准,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标识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审查,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负责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等制度;组织开展对食品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和抽检,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宣传、假冒商标标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业投入品安全的监管;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综合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跟踪检测和蔬菜安检工作;加强对动植物的防疫及疫情的控制;强化定点屠宰场(厂、点)生猪、牛、羊的检验检疫;切实搞好饲料及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对食品流通、畜禽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以培育绿色市场为重点的“三绿工程”;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牛羊等其它畜禽集中屠宰的监督管理,严防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私宰窝点;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县局、各区分局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及时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同时,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措施,精心组织,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芜湖市以及各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层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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