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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市政府法制办将《芜湖市犬类管理办法(建议稿)》在网站上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将建议和意见于2006年10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信函地址: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邮编:241000
电话:0553-3119554
电子信箱:wuhu@chinalaw.gov.cn
芜湖市犬类管理办法
(建议稿)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强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协助,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其中镜湖区(不含荆山街道)为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容、农业、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犬类管理办公室。市犬类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容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也应设立相应的犬类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犬类管理办公室负责犬类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活动的监管,以及相关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市容部门负责犬类管理的日常巡查和无牌犬处置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明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开办犬类销售点、诊疗所的初审和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对狂犬、野犬的捕杀,以及由犬类管理引起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芜湖大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所辖区域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犬类管理有关工作。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会议,就本住宅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办法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犬类管理办公室举报。
第七条 限养区严格实行养犬注册登记制度。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八条 限养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居民家庭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限养区内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需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初审同意后,方可办理犬只注册登记手续。
烈性犬、大型犬和观赏犬的种类,由犬类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限养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办理暂住证在本市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保证遵守有关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限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按下列规定申请犬只注册登记:
(一)申请养犬人持《居民户口簿》或暂住一年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视力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养犬单位持《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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