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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犬类管理办法(建议稿)
http://www.my0553.com 来源: 添加时间:07-10-21

》及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单位申请饲养大型或烈性犬的,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填写《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表》后,7日内报各区犬类管理办公室,单位申请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公安派出所在收到《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登记申请表》后,7日内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报区犬类管理办公室,各区犬类管理办公室在10日内做出准养或不准养犬的决定;
  (三)申请养犬人或申请养犬单位在接到准养的通知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或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只免疫证》;
  (四)申请养犬人或申请养犬单位持《犬只免疫证》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犬只注册登记手续,签署《养犬责任书》一式三份,缴纳养犬登记费,并领取《犬只登记证》和犬牌。《犬只登记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一条  《犬只登记证》和犬牌由市犬类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只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  市区在本办法施行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犬主自愿放弃注册登记,或申请注册登记经审核不合格的犬只,犬主必须在10日内自行对犬只予以处置,该犬不得继续饲养。
  第十三条  犬只注册登记后,犬主拟更换犬只或携犬迁居的,应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犬只变更注册手续,原饲养的犬只由犬主自行处置。原犬只的《犬只登记证》、《犬只免疫证》及犬牌,应由犬主交回颁发机关,由颁发机关予以注销或变更。
  犬只变更注册手续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犬只注册登记,除医疗、科研单位饲养的实验用犬和视力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外,犬主均需缴纳养犬登记费、养犬年审费。犬只变更注册登记不收费。
  养犬登记费、养犬年审费的标准,由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核定,并由犬类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收取养犬登记费、养犬年审费,犬类管理办公室应向犬主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所收费用应用于犬类管理工作;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市政府为控制犬类总量,可以对养犬登记费和养犬年审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饲养经注册登记的犬只,犬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携带《犬只免疫证》、《犬只登记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办理《犬只登记证》年审手续;
  (二)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
  (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拴)养,不得出户。携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旅馆、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火(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应征得出租车驾驶员、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同意;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携犬出户时,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八)犬只死亡的,应当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该犬只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饲养经注册登记的观赏犬,犬主可以在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和晚19时后遛犬。犬主遛犬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其他限养区设置犬类养殖场的,须经区犬类管理办公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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