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
| ![]() |
|
|
|
|
|
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犬类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犬类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犬类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犬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县的犬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