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与我联系
 

分期付款求购边境牧羊犬

· 分期付款求购边境牧羊犬 07年10月29日
· 賽级和宠物级狗狗之间分別 07年02月22日
· 什么是血统证明书 07年02月22日
· 芜湖人家宠物频道开张啦!!! 07年02月21日

新闻 展会 标准
常识 鉴赏 医院
繁殖 训练 美容
赛场 喂养 法规
婚嫁 狗狗 玩具

登录模块加载中...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拉布拉多寻回猎犬[图]
·边境牧羊犬[图]
·可卡犬[图]
·中华名猎——川东猎犬[图]
·韩国驱鬼犬介绍[图]

[供应] 哈士奇种公求配种
[供应] 三色苏牧对外借配
[供应] 博美对外借配
[求购] 求购品像上佳的雕色母苏牧一只
[供应] 三色苏物配种

首页 & 芜湖宠物资讯 & 芜湖宠物资讯 & 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http://www.my0553.com 来源: 添加时间:07-10-21

手续;

  (七)凡发生《养犬许可证》毁损、遗失的,饲养者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 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住址、养犬条件的,须向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变更《养犬许可证》手续。

  第十二条 犬类死亡、宰杀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犬类失踪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犬类失踪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超过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第十四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事犬类养殖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变更《犬类养殖许可证》手续。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从事犬类销售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销售活动。

  第十五条 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类;犬类出售后,购犬证明应当妥善保存1年备查。

  (二)每月向市公安局报告犬类繁殖和销售的情况。

  (三)犬类出售前经市或者县(区)畜牧兽医站免疫接种,并取得检疫、免疫证明。

  (四)按规定对养殖期间的犬类进行免疫接种。

  第十六条 本市单位因实验需要养殖、饲养犬类的,须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除向其他因实验需要的单位销售所养殖的犬类外,销售犬类须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七条 凡经许可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畜牧兽医部门的通知,携犬到指定地点接受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畜牧兽医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犬类免疫证》由市畜牧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凡需从外省市携带犬类进入本市的,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并须经市畜牧兽医站复核,方可携犬进入本市。

  第十九条 凡需从境外携带犬类从本市入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饲养者须将犬类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 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必须将犬类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在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深埋或者销毁。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疑似狂犬的,饲养者必须击杀犬类,并将犬头置于密闭容器中,在6小时内送指定单位检验;犬尸深埋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区、县卫生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将疫情报告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冒用、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芜湖人家网络有限公司 南陵穷人制作
本站信箱:lwhwz@sohu.com    客服电话:13865536612 QQ:15347306
备案序号:皖ICP备05006587号
Copyright 2007 my0553.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