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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30日至4月13日。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的四个基本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关于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征求意见稿要求,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三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等级。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调查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强行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夏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