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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志坚
最近相声演员郭德纲因为代言“藏秘排油”被央视3·15曝光,惹上官司。著名演员葛优也因代言亿霖传销成为新闻舆论焦点。“明星该不该为所代言产品负责?”中国媒体就此掀起了论战,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外也存在各类明星为企业产品代言的现象,但国外明星代言绝非“戏言”,明星们不会轻易接那些质量尚未得到确认的新产品广告,因为西方国家有严格缜密的广告法规,为伪劣产品代言的明星是要连带吃官司的。 (3月22日新华网)
报道说,在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一个好莱坞演员也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而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必须向社会公开道歉,且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
可见,明星代言广告,并非我们的“特色”。但问题是,国外明星代言的都是货真价实的产品,都必须是明星亲自使用过和受益的产品。而且,国外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代言虚假广告所获取的利润远远低于处罚的成本,这也使得明星们不敢擅自“越雷池半步”。
可看看我们的明星代言,已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当然,倘若像国外明星代言一样都是自己亲自使用过的产品那当别论。可事实上这些明星代言广告都是为了点点蝇头小利,在自己根本没有使用过产品,甚至不知产品性能的情况下就按广告商的要求“信口开河”、“胡言乱语”,诸如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葛优的亿霖传销、刘嘉玲的“SK-Ⅱ”、李宇春的“迅驰”等等。而北京新兴医院的代言广告,更成为虚假广告的代表。
显然,国内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既有明星自身素质差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相关法规的缺失。《广告法》仅仅只有对虚假广告的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条款,而对代言者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却是空白,这就使得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肆无忌惮,唯利是举。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曾这样说过,不要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因而,当法律缺失时,面对利欲的诱惑,既使是明星人物,同样也会寡廉鲜耻。
看来,制止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就当像国外一样扎紧法律篱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