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
第十三条 改制辅导企业按本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由企业
提出申请,市上市办审核提出意见后,由有关主管单位办理。涉及上述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优惠政策的,需由企业提出申请,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改制辅导企业应与市上市办签订协议,约定改制辅导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全部投资芜湖地区(因芜湖地区自然资源制约,必须投资自然资源所在地的项目除外)。签订协议后改制辅导企业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的改制辅导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批准立即停止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已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享受的利益,改制辅导企业应当在1年内补交。
企业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全部投资芜湖地区的,应当按投资芜湖地区以外的资金比例,将已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享受的利益在1年内补交。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企业上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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