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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值时段:09:00—12:00 17:00--22:00
平时时段:08:00—09:00 12:00—17:00 22:00—23:00
峰谷时段:23:00—08:00
水费计价:每月按计量表交纳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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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类别 |
计量水费(元/立方米) |
其中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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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
1.65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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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
1.65 |
0.35 |
开发区天然气管网供气,气源来自西气东输主干管,热值为8.6kcal/m3,价格一般为1.8—2.1元人民币/立方米,大用气量企业可在此基础上优惠,免收增容费。
六、可用地情况
开发区土地资源充裕,可满足投资项目用地的需要。工业用地(南区/龙山新区/桥北园区)基准地价为150/120/90元人民币/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同时视投资者类别、投资规模、密度、含量、税收贡献、增加就业能力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实行供地基准地价及分档优惠的办法协议确定出让地价。
七、服务和配套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市级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职能;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商务部的授权,行使部分项目省级和部级审批权。开发区项目引进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即项目改进、审批手续都在开发区管委会内实行“一条龙”式办理。项目投资建设过程全方位服务,即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区提供项目建设手续免费代理业务的经常性服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天候服务制度,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区随时随地帮助企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
八、优惠政策
(一)开发区投资生产型企业优惠政策
1、对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凡符合开发区鼓励和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相关标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给予投资奖励。
2、开发区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经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3、开发区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经确认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新增增值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2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4、在开发区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可同时申报上述三项优惠政策,但不能同时和重复享受上述3条优惠政策。
5、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无费区的暂行规定》,对生产型企业在申办过程中缴纳的相关行政性收费实行先缴后补;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行政性收费免缴。
6、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级人才创业的奖励办法》,开发区建立高级人才奖励制度,设立高级人才创业奖金,对在开发区创业并领取报酬的高级人才,按其所在企业的规模,利润水平、职务、学历等条件给予奖励。
(二)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商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凡在区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七章第一部分所列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a.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实际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法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法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依税法规定的税 |